企业发红头文件“禁止婚外情和出轨”?最新回应:“家庭和谐才能稳定工作”……
广州普法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的红头文件,称公司已婚员工如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情况,将作辞退处理。
6月12日,该公司回应称,这则通知旨在倡导员工保持家庭和谐,稳定工作。律师则称,劳动者若因为这个原因被辞退,可以依法维权。
网传图片显示:“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宣扬忠于家庭、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而全心工作的企业文化,公司在职已婚员工,禁止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现象,凡被发现者,均作辞退处理。希望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婚爱价值观,做一个无出轨、无小三、无婚外情、无离婚的四无好员工。专心努力工作,创造更高、更多的人生价值,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该通知由企业行政人事部于2023年6月9日印发。
▲该企业发布的“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图源网络)
6月12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述通知属实。公司的初衷是想倡导员工家庭和谐稳定,避免因为上述情形出现状况,导致影响工作,“家庭和谐才能稳定工作。”该工作人员称,目前还没有员工违反这一要求。
而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和该企业属地中队的工作人员均表示,目前未接到针对这一规定的投诉。
律师: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对此,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栋律师分析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通常只有劳动者不能劳动或者劳动能力不匹配的情况下,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陈栋律师表示,“我们鼓励用人单位提倡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但不能以此为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用人单位将婚外情、出轨等写入员工手册,也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劳动者若因为这个原因被辞退,可以依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网友看法不一
网友看法不一
对于该公司的这一做法
有网友觉得出发点是好的
但同时也有人认为
公司的做法“越界”了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区聊聊~
来源:央广网、极目新闻、广州日报等(*声明:本号所发布的文章中包含律师或专家解析等内容仅为其个人的专业意见表达,不代表本平台的任何观点与立场)
*温馨提示:如果本号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留言与我们联系,经核实相关情况后,我们将会妥善处理。投稿邮箱:ycpf_sf@gz.gov.cn